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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5-04-03编辑:文可

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严格编制实施执法计划。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监察部门)应综合考虑矿山数量、灾害程度、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等因素,精准确定执法重点,合理设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实施差异化检查。

二是健全完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矿山分级分类检查办法,将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等四类,将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等四类,组织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

三是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局建立完善监管监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监管监察部门要分类开展隐患整改复查。

四是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主体要求。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执法检查,严禁外包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执法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要严格矿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五是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实施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按规定报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检查原则上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事先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移送移交、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复议诉讼、结案归档等程序,避免出现多次检查对同一事项提出标准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见等问题。监管监察部门可建立执法检查异地协助机制,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执法检查。

六是明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要依据执法事项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灾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等列为执法检查必查项。

七是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要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要建立完善轻微违法免罚、自查上报不罚、重大违法必罚、举报核实和重复违法重罚的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实施轻微免罚清单。要对隐蔽作业地点、监控系统造假、假报告、假数据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曝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刑衔接。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八是推动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要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对企业自查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主动停止受威胁区域生产作业的,可依法不予处罚;对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发现,严格实施“一案双罚”。

九是加大全过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力度。要组织开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专项行动,梳理执法检查共性问题,狠抓整治提升。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执法监督人员,强化全流程常态化执法监督;对企业反映特别强烈的典型问题,要开展重点监督。要建立完善“前有执法、后有监督”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结合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现场走流程复盘监督。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十是压实执法检查责任。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负责人检查方案审批责任、相关负责人检查方案审核责任、执法带队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执法检查人员执法责任。要制定完善监管监察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建立执法检查全过程纪实工作制度。发现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要推进纪检机构有效开展嵌入式等专责监督,严查违规涉企执法背后的腐败问题。

十一是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要持续优化完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统计分析、计划提醒等功能,减轻基层执法人员填报数据负担。要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开展现场检查,大力推动利用监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十二是更好统筹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要坚持寓执法于服务,防止“以罚代管”。要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重点企业督导检查和评估,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对一”定向帮扶。要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

十三是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要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综合采取现场实训、比武实战、驻企锻炼等多种方式,落实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年度培训要求,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实际操作等能力。

十四是落实执法检查保障措施。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持续提升专家质量。要健全完善执法人员激励保障政策,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要统筹安排落实好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休息,杜绝挤占和长期借用执法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的行为。

通知强调,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依照通知规定执行。


ISSN:1671-749X
CN:61-1382/TD